商店货架上出现的任何产品都必须由制造商进行标记和包装,以保持其质量。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CU022/2011关于食品的标签规定了食品的标求,以防止误导消费音,以确保消者对食品的可靠信息的实施误导消者。根据IRCU022/2011第4条的要求,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考虑到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已通过修订,食品标签的要求
商店货架上出现的任何产品都必须由制造商进行标记和包装,以保持其质量。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CU022/2011“关于食品的标签”规定了食品的标签要求,以防止误导消费者,以确保消费者对食品的可靠信息的实施误导消费者。
根据TRCU022/2011第4条的要求,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食品名称
2. 食品的成分, TRTR CU022/2011第4条第4.4款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除非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另有规定
3. 食品的量
4. 食品生产日期
5. 食品的有效期
6. 食品的存储条件,由制造商确定或由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规定,用于某些类型的食品。对于食品,在打开包装后其质星和安全性会发生变化从而防止产品变质,这也表明打开包装后的储藏条件
7. 食品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或食品企业家姓氏,名称,赞助人和位置(以下简称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以及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由制造商授权的名称和位置进口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或单个进口企业家的姓氏,名称,赞助人和所在地(以下简称-进口商的名称和位置);
8. 建议和(或)使用限制,如果在没有这些建议或限制的情况下难以使用它们,或者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健康,导致食品的味道特性降低或恶失食品的营养价值指标,并考虑到TRCU022/2011第4条第4.9部分的规定;
9. 有关使用转基因生物(以下简称GMO)在食品中的成分存在的信息
10. 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统一EAC标志。
欧亚经済委员会理事会于2018年9月14日发布的第75号決定修改了TRCU022/2011“食品在标签方面的技术规定”,以澄清标签的可读性,信息的可理解性以及字体大小,该规定自2019年4月28日生效。
更改影响了TRCU022/2011技术规则的第4条
a)在形成食品名称时,应牢记食品名称(如果有的话)应包括在食品名称中并紧靠其放置
b)食品标签上标明了从第三国提供的食品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的信息。
该更改为可读性和可理解性标准要求。
1. 可读性的标准是标记中使用的字体的清断度和可读性,其大小必须符合本段第四和第五段中规定的要求,以及背景色和印刷在其上的信息颜色之间的对比度,从而能够在不使用光学设备的情况下读取信息,用于矫正视觉缺陷(眼镜,隐形眼镜等)的例外。
2. 可理解性的标准是以文字或文字和图像的形式传达有关食品信息的含义的明确性。
3. 字体大小规范已进行了更改。
4. 自2021年4月28日起,食品名称,食品数量,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用于表示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单词以及(或)有关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应用地点的信息除外(如果有此类信息))用高度至少2mm(小写字母)的字体表示。
5. 在2021年4月28日前食品标签必须清晰标出食品的组成、存储条件、食品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制造商授权人员的名称和位置、进口组织的名称和位置、建议和(或)使用限制(如果有)、指标营养价值(仅用于特殊食品)、以及用于表示生产日期、年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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