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D 4.3认证
法兰、管件、铸件、锻件等金属材料出口欧洲或用于加工成出口欧盟的承压设备需要经过PED 4.3认证。根据欧盟指令2014/68/EU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Annex I, Paragraph 4.3附录一第4.3章节的要求,材料工厂需要经过PED指令认证,但不需要粘贴CE标志。2014/68/EU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的压力设备 指令,在欧盟27个国家以及土耳其强制执行。如下是PED指令第四章对材料的要求:
材料
除非可进行预见的更换,制造承压设备的材料必须胜任其预期的寿命。
焊材和其它连接材料只需符合4.1节和4.2(a)节及4.3节第一段的要求,这些要求适合于单件,也适用于连接结构。
4.1 承压零件材料必须:
(a) 具有合适的性能满足可预见的操作条件和所有试验条件,尤其是必须有足够的柔性和刚性。可行时,材料的特性必须符合7.5的要求。必要时,选择材料特别需要考虑防止其易碎性;如果由于特定原因必须采用脆性材料,则必须采取适当措施。
(b) 对装入承压设备的液体有足够的抵抗化学侵蚀的能力;在设备的预期寿命内,为保证操作所需的化学和物理性能不应受严重影响;
(c) 不会因老化而受严重影响;
(d) 适用于预期的加工;
(e) 当各种材料组合在一起时,选择材料应避免严重的非预期互相影响。
4.2 (a) 承压设备制造商必须规定第2.2.3节设计计算所必需的数值、材料的基本特性和4.1节要求规定的处理。
(b) 制造商必须在其技术文件中,说明符合本指令材料规程的要求,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采用符合统一标准的材料,
——按第11篇要求,采用以取得欧洲批准的承压设备材料,
——进行专门评价;
(c) 对与III类和IV类承压设备,上述(b)中第3条的材料评价必须由负责符合性评审程序的授权机构进行。
4.3 设备制造商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使用材料符合材料规程要求。特别是必须得到材料制造商证明所有材料符合材料规程的文件。对于II、III、IV类设备的承压件,必须得到产品控制证书。如果材料制造商有一个合适的质量保证体系,由欧共体的一个权利机构认证并通过对材料的专门评审,则该制造商签发的证书被认为符合本节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