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亚经济联盟市场上使用统一标记
(修订方案2011年9月23日关税同盟委员会№800,
修订方案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17.03.2016№22)
1.适用范围
该程序是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制定的
2014年5月29日,确定欧亚经济联盟市场上统一产品流通标志的申请,形式和规格(以下简称 - 统一流通标志)。
2.一般规定
统一流通标志表明其标注的产品已通过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关税同盟技术法规)中规定的评估
(确认)合规的所有程序,并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所有技术法规的要求)。
在将产品投放到欧亚经济联盟市场上之前,进行统一流通标志的标记。
3.单个参考标记的图像描述
3.1. 循环的统一流通标志具有以下图像:
欧亚经济联盟市场上统一流通标志的形象
3.2. 单个循环标志的图像是三个风格化字母“E”,“A”和“C”的组合,使用直角图形执行,具有相同的高度和宽度,在白底黑字(图1)或黑底白字(图2)下制作正方形的比例。
EAC代表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符合性。
3.3. 单个统一流通标志的大小由制造商、授权方或进口商确定。
单个参考标记的基本尺寸必须至少为5 mm。
单个参考标记的尺寸必须保证其元素的清晰度在色彩背景中辨识。
在比例网格上的统一流通标志的图像显示在下图中。
3.4.可以以任何方式制作统一流通标记,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保质期)内提供清晰准确的图像。
4.申请统一流通标志的程序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产品的进口商(供应商)如果产品已通过欧亚经济联盟的任何成员国境内的欧亚经济联盟相关技术法规(关税同盟的技术法规)规定的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则有权使用统一流通标志进行标记,欧亚经济联盟相关合格评定形式的文件证实了这一点。
5.使用统一流通标志的规则
5.1.对生产,包装或随附文档的每个单元应用统一流通标志。
5.2.单个标志的图像应该是单色的,并与应用它的表面颜色形成对比。
5.3.产品,容器(包装)和文件的统一流通标志的应用地点在欧亚经济联盟的技术法规(关税同盟的技术法规)中确定。
5.4.不允许标记,标志和铭文产生可能误导消费者和感兴趣的人关于统一流通标志的含义和形象。
如果对产品采用其他合格标志,包括自愿性产品认证体系的合格标志,则不应损害统一流通标志的可见性,清晰度和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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