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Autorisation Dangerous Road)是道路危险品运输许可的简称,是由欧洲联合国经济委员会(UNECE)于1957年9月30日在 1968年1月29日正式实施,距今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旨在提高国际道路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性,制造或进口在欧盟使用的道路 爆炸品等)运输车辆及所使用的压力设备均要由授权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来对设计、制造、检验过程进行认证并取得ADR证书。 了协调欧洲大陆内的险品运输安全,规范从事跨国性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遵照此协定,以避免因电子线路不慎引起的火花 表面所散发的高热及不慎发生碰撞意外,点燃所运输的危险品,造成更大的爆炸灾害。 ADR是在RUNECE-EU指令体系下,RUNECE-EU指令是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的指导和参与下形成的联合国危险货 (UN Model Regulations)和欧共体指令体系。这个法规体系既管辖各种运输模式(海、陆、空)的国际危险品运输,也管辖 其移动式压力容器,欧洲所有的国家,包括非欧盟国家都必须遵守该法规。 欧洲大陆内危险品运输安全法规于1985年执行,于2015年7月1日生效的ADR 2015版法规(新版)。新版还规定了对吸附气体 电容器、硝胺酸、辐射品的运输,对储气瓶和燃油电池盒检测以及汽缸标签,制造的压力设备和服务设备ISO标准的适用性要求
危险品分类:
根据欧盟《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ADR),将危险品分为九大类别,分别是爆炸物质、气体、易燃液体、易自反应物质、 感染物质、放射性材料、腐蚀性物质、其他危险品物质,针对每一类危险物品都有其细化分类,定义和详细要求,每一种被定 输都必须符合ADR所规定的运输要求。
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容器分类:
为防止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对人体及环境造成伤害,欧盟《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ADR)对危险物品的盛装都有严 质、设计、大小、工艺、用途等对收纳容器和运输包装的设计和制造作出详细规定,常见的包装和容器类别如下: 小型包装、中型散装容器(IBCs)、大型包装:桶和罐、箱、袋、复合包装、组合包装、薄壁金属包装等; 压力小容器:气瓶、气管、深冷容器、氧化物存储系统、阀门等;
放射性物质包件:例外包件、工业包件、六氟化铀包件、易裂变材料包件等;
可移动罐柜:装运第1类、第3-9类物质的可移动罐柜、冷冻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等; 固定式或可拆卸罐体、集装箱:罐体、阀门、口盖组件、压力和呼吸真空装置等。
对于这些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容器运用于欧盟,则需要进行ADR认证以证明其合规性。
ADR认证分为两个部分的内容:
1.形式核准,形式核准是针对于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工艺。
2.检验和测试,每批货在发货前需要进行检验,主要验证生产一致性、设计特性、内外部条件检查、静压测试和泄露测试。
ADR法规分成九个部分:
1.总则;
2.危险品分类;
3.危险品清单和特殊条款及豁免原则;
4.包装与罐体要求;
5.发货程序;
6.包装、散装货柜、大型包装、罐体等的结构与测试;
7.运输、装运、卸载与处理原则;
8.驾驶员、车辆装备与运行要求;
9.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结构与形式核准。
对于包装和罐体,需要满足第6部分的要求,通过检验机构的检验,并颁发ADR证书。包装是指由钢、铝合金、塑料等这种材料 箱、袋等用于盛危险品的容器。符合ADR法规要求的包装需要打印UN标识。而罐体是只用于盛装高压气体、可燃液体的密封可 品主要是各种油罐车、罐车、槽车。
对于危险品运输车辆及车辆零部件,需要满足第9部分的要求。车辆需要满足ECE R105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要求和ECE R13车辆制 以上要求的车辆,就可以颁发ADR证书,但是仍需要进行年度审核。
对于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零部件,如下零部件需要通过ADR认证和相关的测试:
1.电线电缆
2.蓄电池主开关
3.蓄电池
4.主励磁线圈
5.驾驶室后部电安装
6.制动系统
7.驾驶室
8.发动机
9.排气系统
10.燃烧加热器
11、限速装置
12、鞍座
ADR认证流程:
1.图纸和计算书审核
2.原材料检验
3.焊接人员资质及焊接资料审核(WPQ, WPS及PRQ)
4.检查试验设备,生产条件
5.外观及尺寸检验
6.无损及水压现场目击试验
7.铭牌及认证所需要的资料的审核
8.指导制造商按ADR 2015的要求进行认证准备并进行相关培训
9.ADR要求的第三方检验
10.取得ADR证书
ADR认证办理:
上海概德检测认证中心是欧盟公告机构的大中华区技术服务机构,可直接受理国内办理欧盟ADR认证,提供从标 导、证书获取等一站式服务,已为众多国内企业办理欧盟ADR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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