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防爆合格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要求。市场监督管总局于2019年7月5日发布《市场监管理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从生产许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决定对防爆电气等产品从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相关内容要求如下:
一、认证实施日期
自2019年10月1日起,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的家用电冰箱(具体产品范围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详见附件家具清单)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工作将进一步公告)开始受理认证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受理有关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指定认证机构工作要求
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规则的要求和相应的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认证实施细则,并于2019年9月25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提交备案。
三、CCC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衔接
(1) 2020年10月1日前,国内企业生产的上述产品应凭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以上产品在2020年10月1日(含)后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办理CCC认证;否则,应尽快提交认证委托,并在2020年10月1日前获得CCC认证。
(3)对于持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出的认证委托,指定认证机构应承认相应的审查及检测结果,制定相关转换方案(包括差异检测项目、补充工厂检查等内容)并实施,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部门通报获证企业名单。证书转换过程中发生的认证、检测费用原则上由财政负担。
(4)各省级市场监督部门根据认证机构通报和生产许可证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2020年10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注销所有未转换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5)对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生产的产品,2020年10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原包装(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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