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IVDR法规不会改变原体外诊断 (IVD) 法规的任何要求。新法规将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如期实施,它只是更改了某些IVD产品的适用日期,
相关规定如下:
<1>对于原由公告机构发证的产品(Self-testing,List B,List A),最晚使用期限至2025.5.26。
<2>原IVDD指令下分在others类的产品,如果在IVDR中分类为D类,最晚须于2025.5.26取得IVDR证书。如新冠试剂。
<3>原IVDD指令下分在others类的产品,如果在IVDR中分类为C类,最晚须于2026.5.26取得IVDR证书。如基因筛查,肿瘤筛查。
<4>原IVDD指令下分在others类的产品,如果在IVDR中分类为B类,最晚须于2027.5.26取得IVDR证书。如,流感病毒。
<5>原IVDD指令下分在others类的产品,如果在IVDR中分类为A类灭菌,最晚须于2027.5.26取得IVDR证书。
<6>在IVDR下分类为Class A不在延长范围,仍需在2022年5月26日以Self-declaration符合(EU)2017/74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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