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关税同盟共同海关地区流通的轻工业产品。
2.受本技术法规约束的轻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包括:
-纺织材料;
-服装,成衣和针织品;
-机械生产的覆盖物和地毯产品;
-皮革制品,纺织品和小百货;
-毡,毡和无纺布;
-鞋类;
-毛皮和毛皮制品;
-皮革和皮革制品;
-人造皮革。
3.确立了本技术规则要求的产品清单,在本技术规则的附录1中作了规定。
4.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产品:
-用过的;
-根据人口的个别命令制成;
-医疗产品;
-特殊的,部门的,这是个人防护和制造其材料的手段;
-适用于儿童和青少年;
-包装纺织材料,编织袋;
-用于技术目的的材料和产品;
-纪念品和手工艺品;
-用于装备运动队的运动产品;
-邮费产品(假发,假胡须,胡须等)。
5.本技术法规确立了对轻工业产品的要求,在海关联盟的领土上具有约束力,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并防止误导产品使用者(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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