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产品EAC认证依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12/2011的标准执行,防爆产品EAC证书类型EAC合格证书,不能采取EAC声明。
EAC认证模式根据产品的风险程度EAC合格证书类型
•EAC合格证书 (模式 1C, 2C, 3C,4C).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向EAC认证(合格(确认)评估)机构提交一套设备制造商和生产文件,以确认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CU TR 012/2011的爆炸安全要求
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EAC认证按照法规:CU-TR 012/2011 关于用于爆炸性环境设备的安全性要求,该法规包含对防爆产品进行调查(测试)和认证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实施和执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求所需的抽样规则和产品合格评定。
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规定了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的要求,遵守这些要求可确保其在爆炸性环境中的安全使用。
根据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所采取的特殊措施采取如下分类,可以将一种类型或几种类型的防爆组合应用于:
1) 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
“d”——隔爆外壳;
“e”——提高安全性;
"i" ("ia" , "ib", "ic") - 本安(本安电路);
"m" ("ma", "mb", "mc") - 复合封装;
“nA”——无火花设备;
“nC”——封闭式断路装置、密封装置或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非易燃部件;
“nR”——限制呼吸的外壳;
“nL”——能量受限装置;
“nZ”——加压外壳;
“o”——油浸;
"p" ("px", "py", "pz") - 加压;
“q”——粉末填充;
“s”——特殊保护;
2) 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
"t" ("ta", "tb", "tc") - 外壳保护;
"i" ("ia", "ib") - 本安(本安电路);
"m" ("ma", "mb", "mc") - 复合封装;
“p”——加压;
“s”——特殊保护;
3) 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
“c”——建筑安全保护;
“b”——控制点火源保护;
“k”——浸液保护;
“d”——隔爆外壳保护;
“fr”——限流外壳保护;
“p”——加压;
4) 其他公认的防爆类型。
EAC标志设计要求和使用:
获得EAC证书或EAC符合性声明的产品可以在获证产品的每一个单品的铭牌、内包装、外包装、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上施加EAC标志。
EAC标志根据矢量图按照比例设计。EAC标志最小不能小于5mm。标志应该确保可以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可以清晰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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