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0日,欧盟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2017/237,拟修订化妆品法规(EU)No 1223/2009附录III,修订内容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日后开始生效。部分修订内容如下:条目8c和9b增加及条目9a变更内容如下:
化学名称/INN |
产品名称,身体部位 |
其他 |
乙醇、2,2′-[(2-硝基-1,4-亚苯基)二亚胺]双-(9CI) |
(a)氧化染发剂产品的染发物质 |
在氧化条件下混合使用最大浓度不得超过10%(2017年9月3日起) -禁止与亚硝基制剂同时使用; -亚硝胺成分最高含量:50 μg/kg;-在无亚硝酸的容器中保存。 |
(b)非氧化染发剂产品的染发物质 |
1.5%(2017年9月3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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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基-2,6-双-(2-羟乙基胺)-苯 |
氧化染发剂产品的染发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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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苯胺、2 -甲基-2,5-硫酸二氨基甲苯 |
(a)氧化染发剂产品的染发物质 |
氧化条件下混合使用于头发或睫毛其最大浓度严禁超过2.0%(以自由基计)或3.6%(以硫酸盐计)。 |
(b)睫毛着色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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